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株洲社会组织网 2个月前 登记专区 137 回复 共1条回复 我来回复 株洲社会组织网 官方账号 评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赞同 2个月前 0条评论 请 登录 或者 注册 后回复。 相关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流程图 2个月前 1 133 社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2个月前 1 129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个月前 1 134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按什么流程进行办理? 2个月前 1 135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有什么注意事项? 2个月前 1 131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能否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2个月前 1 177 登记问题 2个月前 0 12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2个月前 1 140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2个月前 1 163 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2个月前 1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