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扶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促进天元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全区创建全国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街道(镇)或社区所辖区域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扶持社区社会组织要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思路进行,积极探索新时期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依托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天元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并指导每个街道(镇)组建一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管理、服务职能。

第四条 全区重点扶持培育的社区社会组织为以下六类:

    1.社区服务类。培育发展一批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多门类、质量高、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便民类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生活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及环保、治安巡逻等公益性服务。

    2.社会事务类。通过项目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委会从事社区行政事务管理,推进居民自治。

    3.志愿服务类。培育发展一批从事社会公益、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慈善事业的志愿者组织,促进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大力弘扬志愿精神。

    4.文化体育类。培育发展文化、体育、科普、法制宣传等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建立太极剑(拳)、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手工编织等文体活动队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5.慈善救助类。培育发展慈善协会、爱心社、壹圆基金、爱心银行、慈善超市等社区社会组织形式,广泛开展慈善爱心捐助、残疾康复服务、扶贫帮困送温暖等社区帮扶救助活动,增强社区居民互助互救功能,拓宽基层慈善救助渠道。

    6.维权类。培育发展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法律服务所、青少年维权中心等社区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工、青、妇、残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维权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对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主要依据社区社会组织当年开展活动的效果和实施项目对天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大小来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设立天元区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天元区全年财政预算,用于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依托天元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发挥服务空间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经区综合评审委员会评估进入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孵化程序的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后对其给予2—4万的扶持培育发展经费。

第八条 对属于重点扶持类的社区社会组织,允许其按注册资金降至3000元的标准进行注册,对区域类的社会组织,若法人考取了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证书,可将注册资金降低至1万元。公益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所在的街道(镇)具体实施管理,并按季度定期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字号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2至4个汉字;

  (二)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下列情形不列入社会组织登记范围:事业单位;街道(镇)或居(村)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七)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宗族性质、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及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性活动必须依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公益活动。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街道(镇)统一各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向天元区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四)会员名册;

(五)章程。

    第十一条对于主要在天元区开展具体服务的重点扶持类社区社会组织,为其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并在天元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其免费提供流动性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

    第十二条对于主要在天元区开展具体服务的重点扶持类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处于筹备期和初创期的,可参加天元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开展的专业培训、团队建设、主题沙龙、外出参访等有助于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活动。

    第十三条对处于筹备期或初创期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确有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天元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申请无偿性财务托管。无偿性财务托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三年起,视实际情况,将收取相应托管费用。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主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根据相关政策按其吸引社会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于恶意注册登记、专门套取民政配套补助资金的社区社会组织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服务项目提供。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通过公开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所需服务,对特殊事项也可实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购买服务。

(二)建立多层次的购买服务机制。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根据社区需要、居民需求,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重点扶持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对于社区社会组织自行设计的、满足全区需求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确有操作性的,区级单位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三)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区内主办和承办在全区、株洲市乃至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如专题会议、公益展览和特色活动等。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经区综合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级、省市区公益创投项目,并对公益创投中标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资金根据中标项目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金额的30%,具体补贴比例经区综合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六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争先创优和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区综合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在天元区民政局组织等级评估中首次获评3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首次获评4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首次获评5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奖励,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二)社区社会组织代表天元区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活动或开展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凭奖牌或证书,按照《天元区开展“党建领航 三社联动”大行动奖评办法》(株天民[2018]39号)文件予以奖补。

    (三)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评优活动。对为天元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发挥作用明显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优秀社区社会服务项目分A、B、C三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社区社会组织领军人物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为天元区社区发展贡献突出、发挥作用明显的优秀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党建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发展以改善社区治理为宗旨的社区基金会,使之成为整合社区资源、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充分发挥街道 (镇)社工站的功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力争2020年100%的街道(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其他确需扶持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区民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酌情给予扶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除参加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和能力建设以外,申请其他扶持方式的社会组织,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申请每半年一次,时间分别是每年5月和11月。申请材料包括《天元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申请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区民政局审批。登记注册类社会组织和备案类社区社区组织向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提交申请,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受理并初审后,提交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四)公示。审批意见确定后,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相应扶持和奖励时,须严格履行手续,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并确保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其他奖金和补贴也应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凡申请作假和违规使用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发放,追回已发放资金,且取消其3年内申请扶持政策和评优奖励的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7日向社区(村)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村)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村)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接受其指导;每年年底前向社区(村)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天元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株洲市天元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2019年5月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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