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ZZCR-2024-07001

株民发〔2024〕1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6日

株洲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

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民发〔2024〕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有关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者简化补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

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含慈善组织),有退出意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本工作制度:

(一)社会团体因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等原因自动退会,剩余会员人数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法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理事会部分成员已身故或失联(不包含辞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推荐新的理事,剩余理事会组成人员已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无法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三)自取得登记证书后,从未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开户银行流水证明),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年报材料(审计报告)中显示无债权债务,且此后已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开户银行账户流水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本制度: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学校及养老机构;

2.资产规模超过10万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3.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4.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透明。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严格审查适用条件。依法规范申请、公示、审查、核准或者驳回等各个流程。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申请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社会组织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便捷高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分类优化登记流程,依法简化登记要件,公开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和审查期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三)防范风险。依法、依申请稳妥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社会组织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监管单位、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切实社会组织防范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等风险。

三、登记程序

(一)形成决议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会议,形成终止决议。终止决议记入会议纪要。

符合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因实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法定人数,无法召集相关会议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附件1、2),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议解散。书面签署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全体剩余成员的共同意愿,公开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附件3、4),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代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发布。

(二)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终止决议形成或自行解散公告期满后,社会组织应当尽快将清算组组成、剩余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等清算工作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视情函询公安、司法,以及税务、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法院等社会组织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听取意见。

(三)依法清算

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发布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附件5),处理善后事宜,清理债权债务,整理账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自行中止。在债务清偿完结前,该社会组织不再适用本制度。

符合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模板详见附件6)。法定代表人因死亡、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在提供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书面批复

依法清算全部结束或公告期满后,社会组织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材料要求,正式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书面批复。

(五)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批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登录“湖南省民政厅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填报注销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等有关材料扫描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审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证明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六)完成注销登记

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当场收缴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法人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及时予以公告。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凭在业务主管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纸质媒体发布的法人登记证书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工作责任及权益保护

(一)社会组织责任。在注销登记前,依章程作出决议,依法进行清算,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因情况特殊,申请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应当对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注销登记前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清算义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未尽职履行清算义务,未尽职忠实勤勉履行对社会组织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或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组织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侵害债权等民事责任。社会组织符合依法清算基本条件,故意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注销材料的审查。

(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防止恶意利用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逃避债务或侵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人员、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经核实不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简化补证手续的,应终止注销程序。社会组织按注销登记一般程序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和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试行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意义,严格按照本制度限定的范围和程序,认真组织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主动强化与社会组织联席会议机制有关部门的衔接,准确掌握申请文书的材料规范和审查要求,确保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规范统一、稳妥推进。

(二)强化政策解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市民中心窗口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正确选择注销方式,在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前提下,畅通退出渠道。

(三)及时总结完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反馈。

附件:1.全体会员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社会团体)

2.全体理事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民办非企业)

3.关于xxx自行解散的公告(社会团体)

4.关于xxx自行解散的公告(民办非企业)

5.关于xxx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

6.关于xxx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公告

7.关于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材料清单

主动公开
株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全体会员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

(社会团体)

序号个人会员姓名/单位会员名称签名备注
1××××××同意
2××××××不同意
3×××已退会
4   
……   

社会团体(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此件与自行解散公告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附件2

全体理事自行解散意见征询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序号姓名职务签名备注
1×××理事长×××同意
2×××副理事长×××同意
3×××理事×××不同意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①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②此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与自行解散公告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附件3

关于×××自行解散的公告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组织发起人为×××、×××、×××。原有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截止×年×月,×个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已连续×年以上不缴纳会费(选填:不参加活动),依章程视为自动退会。本组织实有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且无法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组织经书面征求全体剩余会员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定自行解散,拟依法向株洲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鉴于本组织实有会员人数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提出终止动议、作出终止决议,本组织全体剩余成员现将解散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名称)从即日起解散,其设立的党组织、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一并解散。×××(社会团体名称)所有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项目活动终止,与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交流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社会组织名称)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会团体名称)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qq群、网站、固定出版物等具体名称)即日起终止运行。

三、×××(社会团体名称)将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算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社会团体名称)郑重承诺: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充分保障全体会员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组织的现状和全体剩余会员的共同意志。本组织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本组织自行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特此公告。

×××(社会团体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直接登记组织、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电话)


附件4

关于×××自行解散的公告

(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的举办者(出资人)为×××、×××、×××。理事会由×××、×××、×××等×人组成。截止×年×月,本单位剩余理事×名,×××、×××等×名理事,已身故/失联(不包含辞职)。因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推荐新的理事,本单位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且无法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单位经书面征求全体剩余理事和举办者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决定自行解散,拟依法向株洲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鉴于本单位实有理事会成员无法达到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理事会无法作出终止决议,本单位全体剩余理事会成员现将解散事宜公告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名称)从即日起解散,其设立的党组织、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一并解散。×××(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所有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项目活动终止,与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交流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社会组织名称)名义开展活动。

二、×××(民办非企业名称)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qq群、网站、固定出版物等具体名称)即日起终止运行。

三、×××(民办非企业名称)将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算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民办非企业名称)郑重承诺: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充分保障全体理事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的现状和全体剩余理事的共同意志。本单位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举办者、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本单位自行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特此公告。

×××(民办非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直接登记组织、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电话)


附件5

关于×××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经本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写理事会)决定,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选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之规定,本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于×年×月×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担任。

本组织已于清算之日起10天内履行书面通知债权人义务。现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15日内,本组织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直接登记组织、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电话)


附件6

关于×××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株洲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截止×年×月,本组织净资产×万元。

【社会团体填写】本组织发起人为×××、×××、×××。原有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截止×年×月,本组织实有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举办者(出资人)为×××、×××、×××。理事会由×××、×××、×××等×人组成。截止×年×月,本单位剩余理事×名,×××、×××等×名理事,已身故/失联(不包含辞职)。

×年×月,本组织决议终止。现将本组织的注册(开办)资金去向说明如下:____________;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如下:____________。

截止×年×月,本组织所欠税款×元,已在×年×月×日前缴清。本组织剩余资产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按照《章程》规定,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捐赠给与本组织有相同业务性质的×(社会组织全称)。接受捐赠的该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符合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要求。剩余资产捐赠处置完毕。

本组织郑重承诺,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组织的现状和全体剩余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写理事)的共同意志。本组织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告前,本组织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尽职忠实勤勉履行对社会组织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充分保障全体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写理事)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本组织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形;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无任何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组织财产,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本组织全体清算义务人承诺,承担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后与己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本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本组织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直接登记组织、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电话)


附件7

关于注销登记容缺承诺办理的材料清单

下列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办,无需委托。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简化补证手续的,提供遗失补证申请表(附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纸质媒体刊登的遗失申明)。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载明对清算审计报告书和清算工作报告书中剩余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清算结果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注销结论。

3.会议纪要或自行解散的公告。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终止的原因;表决结果;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等人选方案;清算起始日(最近一次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载明的截止时间);清算工作方案。会员大会附签到表,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及全体与会理事签字,盖社会组织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的,以自行解散的公告及征询意见表代替会议纪要,模板详见本制度附件1-4。

4.资产清算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清算工作报告。由社会组织撰写,参见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模板。

①清算组在法定时限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的清算公告,公告模板详见本制度附件5;

②剩余资产的捐赠凭据,比如捐赠协议和发票、收据等;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的无需提供)。

④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或活动收支表)和剩余资产处置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如上述三张报表已列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件,则不需再列入清算组撰写的清算工作报告附件)。

※符合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承诺书模板详见本制度附件6。

6.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须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结论、剩余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重要提示: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缴还社会组织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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